【时 效 性】 | 国核安函[2014]10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6100 |
【法规层次】 | 113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标新久保田工业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相关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及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信息变更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经研究,同意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等5家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信息变更(见附件1)和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等1家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信息变更(见附件2)。
附件:1.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变更信息
国家核安全局
201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