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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省农垦集团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政策的复函

【时 效 性】 苏财金〔2011〕5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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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垦集团:

你集团《关于高效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请示》(苏垦集计财[2011]11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集团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江苏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办公室《关于同意紫金保险和省农垦集团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范围的批复》(苏金融办复[2011]114号)精神,对你集团开展蔬菜大棚、育肥猪、养蚕、肉鸡、肉用仔鹅以及林木火灾等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财政参照苏北地区标准,统一给予50%的保费补贴,你集团承担20%,农场职工自行缴纳30%

二、为加快推进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工作,建立激励机制,参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对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实施保费奖励政策的通知》(苏财金[2010]15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对你集团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实施保费奖励政策。具体标准为: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到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的5%以上(含5%),省财政在原有保费补贴比例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的保费奖励;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到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的15%以上(含15%),省财政在原有保费补贴比例基础上增加20个百分点的保费奖励。

三、你集团应根据高效设施农业保险推进情况,测算财政保费补贴及奖励资金总额,于每年3月底前向我厅提出当年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及奖励资金申请。我厅将结合上年度保费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及时预拨保费补贴及奖励资金,并于下年度据实结算。

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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