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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干部离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地税[1999]2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离任审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离任审计作为加强系统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周密组织,精心安排,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从而进一步提高干部监督管理的整体效果,推进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

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干部离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的干部管理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意见》(皖纪发[1999]4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地方税务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干部离任审计按照“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离任后,必须进行离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第四条  离任审计原则上采取就地审计方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分层次实施。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由上一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实施;财务部门负责人的离任审计由本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实施。

    第五条  离任审计重点是检查离任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各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情况,查明负责人在本单位、本部门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并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主要包括:1、遵守和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2、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3、专项资金(包括基建补助经费等)的使用和效益情况;4、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5、债权、债务(含发票保证金)的管理情况;6、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7、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8、领导干部个人借用公款、公有财产的情况;9、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离任审计原则上以被审计人的任期为限,重大问题涉及以前年度的,可以追溯审计。

    第七条  被审计人在离任审计过程中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离任审计工作,不得拒绝、干扰和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同时,在审计实施阶段对离任审计工作应当回避。

    第八条  离任审计的方法和步骤:

    (一)凡属离任审计范围的干部离任前,由负责实施离任审计的地方税务局成立审计组,并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离任干部所在单位送达离任审计通知书及副本,审计通知书副本由所在单位转交被审计人。审计组同时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被审计人及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积极支持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离任干部任职期间的主要业绩、经济责任等方面的述职报告及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可靠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二)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离任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及时向负责实施离任审计的地方税务局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

    (四)对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作出评价,并出具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中载有被审计人在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或者直接责任内容的,应当抄送被审计人。

    (五)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离任审计的地方税务局负责人书面提出。在没有作出新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之前,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落实原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

    第九条  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送交被审计单位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同时抄送相应地税机关的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人事部门将审计结果归入干部实绩档案,写入干部考察材料;纪检监察部门将审计结果作为备案材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条  离任审计中,如发现被审计人对本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或者直接责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应地税机关的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离任审计应根据不同情况和要求,采取不同方法。可以对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单项审计,也可以把离任审计与经常性审计、专项审计有机结合,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开展离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对其他干部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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