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成都市地方税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部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成地税函发[1996]16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函发[1996]110号《关于粮食部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政策机构从事商业性经营,经营性机构从事政策性业务的,可按两类业务性质的收入划分征免,即对政策性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性业务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