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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发[1998]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程》一并贯彻执行,对金融保险企业(含城乡信用社)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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