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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酉水河石堤风景名胜为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批复

【时 效 性】 渝府[2009]3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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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酉水河石堤风景名胜区申报市级风景名胜区的请示》(秀山府文〔2008〕83号)收悉。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为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秀山县酉水河石堤地区独特丰富的自然景观和人文资源,批准酉水河石堤风景名胜区为市级风景名胜区。

  二、酉水河石堤市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包括秀山县石堤镇、大溪乡、海洋乡等有关区域,面积28.9平方公里。你县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在2年内编制完成酉水河石堤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并按程序报批。风景名胜区规划未批准前,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无关的建设活动。要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内森林、植被、水体、文化遗址等方面的保护,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加强与周边旅游资源的整合,充分发挥市级风景名胜区的优势,带动当地经济快速发展。

  三、市园林局要加强对酉水河石堤市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与资源利用等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该风景名胜区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协调发展。

  二○○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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