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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琼地税[1995]征字09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4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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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财税局:

    据各市县反映,最近在征收房产税工作中,常出现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自营与出租分不清等问题,造成征收困难,管理不便。为堵塞税收漏洞,严格征管,特对以下征管问题进行明确。

    一、代扣代缴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和考虑到我省各地房屋出租情况,凡对产权未明确或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出租的房屋,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按规定代扣代缴房产税。

    二、自营与出租房产问题对自营与出租房产能分清的并提供工商证照和房产证照全称一致证明是自营的,可按同时期同类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如不能提供工商证照和房产证照相符的全称,视同房产出租,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的租金计征房产税。

    三、房产转租问题房屋转租的,按高于原租金的差额部分补征房产税。没有差额的或低于市场租金的,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征收房产税。

    四、旅店房屋出租给他人经营问题旅店将房屋租给他人作经营使用的,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至于将房屋以外的空地、场地出租给他人使用不属房产出租范围,暂不征收房产税。

    以上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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