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人社厅发〔2013〕1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6100 |
【法规层次】 | 118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
根据2012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交通运输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检测维修士和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各专业类别的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考试合格人员信息数据,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并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职业水平证书。
三、参加2012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可在报名网站查询本人考试成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