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税函[1999]25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1999年度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尚未到位,又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确实没有经费来源的其他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其管理费的提取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可参照对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