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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适用《律师法》的批复

【时 效 性】 司复(1999)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广东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律师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是否适用〈律师法〉的请示》(粤司律(1999)32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律师超计划生育,不得履行律师职务和与履行律师职务相关的过错,对其处罚,不适用《律师法》。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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