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福利彩票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
沪地税二[1999]6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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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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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0109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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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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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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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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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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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筹集社会福利资金,加快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80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凡个人购买经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包括“上海风采福利彩票”,其获得的中奖所得,按下列办法征免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