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财税字[1999]1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省或市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审核确认,应由企业先提出申请,经其粮食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定。
二、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销售发票的使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有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征免的具体执行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另行制定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