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1999]49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 9]200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鉴于目前我省国税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的发票未统一管理的现状。根据总局文件精神,对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式样需报经市(地、州)以上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统一印制监章。各地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要求,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发票的监督管理。为全面统一规范管理打下坚实基础。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21日国税发[1999]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管理出口发票的方式不统一,有的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84号),不套印发票监制章,有的则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套印发票监制章。

    为了统一全国出口发票管理方式,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如实反映企业的进出口业务,经研究,总局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4号文,到2000年1月1日停止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