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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银饰品经销企业补办进货手续是否有效的答复

【时 效 性】 工商市字[1997]第16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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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金银饰品经销企业补办进货手续是否有效的请示》(辽工商(1997)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银饰品批发、零售企业进货应按规定留存有关凭据,以备人民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检查。对于补办的进货凭据,如果不足以证实金银饰品来源正当,则补办的进货凭据无效,对销售的金银饰品按来源不明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6-24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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