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8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我省恢复征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库存粮食已征税款仍按云国税[1999]290号文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