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国税发[1998]42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4月1日铁路部门调整铁路货运价格和规范铁路收费秩序以来,由于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铁路运输货物取得铁路承运部门开具的货票所列款项名目繁多,对哪些属于运费准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哪些不属于运费不被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各地执行不一。经向铁路部门了解,铁路承运部门用“货票”向用户收取的款项主要有6项:一是运行运费、发到运费;二是铁路建设基金;三是电气化铁路电力附加费;四是国家批准的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五是铁路特殊运价;六是其他杂费及印花税等。这6项运杂费不是每次承运货物都全部发生。
铁路货运杂费由铁路承运部门单独用铁路“运费杂费收据”向用户收取。铁路承运部门在开具“货票”收取运费以后发现少收的运费一般开具“运费杂费收据”收取。
铁路承运部门通过客运列车运输的货物一般开具“包裹票”收取运费。为了统一和规范增值税政策,有利于税收征管,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销货物支付给铁路承运部门准予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运费包括:“货票”上的发到运费、运行运费、特殊运价、铁路建设基金、电气化铁路电力附加费、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包裹票”上的运费及“运费杂费收据”上的补收运费。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给铁路承运部门的杂费及其他费用,不论取得的票据是“包裹票”、“运费杂费收据”还是“货票”,均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