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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产权交易市场在省直企业高产核资中财政退库部分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晋地税流字[1997]4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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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省直属征收局:

    你局晋地税直征字[1997]55号《关于对省产权交易市场在省直企业渭产核资中财政退库部分应作为该单位业务收入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省产权交易市场受托对省直企业清产核资中闲置报废资产处置过程中财政退库部分,其实质是委托方付给该单位的代理服务费,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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