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1999]15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稽查局:
为规范和监督税务执法行为,打击税务违法活动,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并经全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地税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税务执法行为,打击税务违法活动,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分局)负责发布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分局)以公告文体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公告。对一般税务违法案件应在稽查局(分局)办公场所设置专栏予以张贴公告;但下列重大或具有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案件应印发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在具有影响的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一)经批准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结案的案件;
(二)纳税人拒不履行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
(三)其他重大或具有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案件。
第四条 公告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介绍税务违法事实,写明税务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与其不相关联的其他情节和调查审理过程,不应写入公告。公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公告字句应通达简练,正确引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违法行为名称及相关条文,不得以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代替公告。
第六条 税务违法案件按月予以公告,在办公室场所设置专栏形式发布的公告应保存一个月的时间,其他形式发布的公告以一次为准。
第七条 公告文稿应经发布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通过新闻部门的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文稿以及按规定上报的案件公告材料应经本级地方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张贴式公告格式: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地税告字[××]第×号
……(写明税务违法行为名称及当事人的姓名、职业、职务、单位、地址;曾有税务违法行为的,可以略加介绍)。
……(简要叙述税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态度和危害后果)。本局依照《××》第×条的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于(将于)××年×月×日(前)依法执行(写明执行方式)。(如已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可以适当说明)。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印章
××年×月×日
注。本公告格式适用于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