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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教育建筑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时 效 性】 教发厅函[2011]13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11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决定成立教育建筑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委员会委员由教育部聘任,任期四年。首届专家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员:何镜堂  华南理工大学

副主任委员:庄惟敏  清华大学

沈国尧  东南大学

委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国馨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刘玉龙  清华大学

刘伟庆  南京工业大学

刘宇波  华南理工大学

关肇邺  清华大学

牟子元  成都木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周 恺  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周建峰  同济大学

洪再生  天津大学

袁培煌  中南建筑设计研究院

黄 汇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梅洪元  哈尔滨工业大学

崔 愷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彭一刚  天津大学

韩冬青  东南大学

董丹申  浙江大学

二、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基建管理处。联系电话:010-66096436

三、请专家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和学校对委员的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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