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重国税发[1997]33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财清字[1997]1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
1997年12月10日财清字[1997]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