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法字[1997]2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 件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12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区存在的一些问题,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限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期限问题税务机关查补税款及滞纳金的缴款期限,从税务机关下达处理决定之日起,应在5-10天内缴库。

    二、复议问题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纳税人又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纳税人对税收保全措施不服提出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