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地税发[1998]39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市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
二、保险业的个人所得税分别由市保险公司和区县(市)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并在所在地就地缴纳。
三、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