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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地税发[1998]39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市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

    二、保险业的个人所得税分别由市保险公司和区县(市)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并在所在地就地缴纳。

    三、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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