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工商广字[1995]第18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工商法规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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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淮阴卷烟厂祝贺广告是否属于烟草广告的请示》(苏工商〔1995〕1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烟草广告,是由烟草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费用,通过各种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宣传烟草产品名称、商标、生产经营企业等,以提高烟草企业或商标的知名度,促进产品销售的广告。淮阴卷烟厂祝贺广告中出现了该厂烟草商标名称、烟草商标获得的荣誉称号及该厂厂名,可认定为烟草广告,依法予以处理。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