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安徽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安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政一字[1996]42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税政一字[1995]1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现行《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建安企业可以采取四种办法与建设单位进行结算,建安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之相适应来分别确定。如建安企业不执行会计制度规定的结算方法,而自行采取其它结算方法,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一律按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入的实现,并据以征收建安营业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