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汽田勘探开发劳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9]2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中所说的国税发[1995]132号通知我局已以深地税发[1995]452号转发各分局。
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