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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发[1999]1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银行法规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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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0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各单位要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1999年国家税务局系统开展的财务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认真清理整顿现有银行账户,并于7月20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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