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发[1999]1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银行法规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0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各单位要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1999年国家税务局系统开展的财务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认真清理整顿现有银行账户,并于7月20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