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税外[1999]5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批复给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美国麦道公司、波音公司派员到沈飞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构成常设机构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9号)转发给你局,请你局在对麦道公司、波音公司在上海开展有关业务进行税收处理时,按该文精神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书面上报市局。
特此通知。
附件:国税函[1999]5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麦道公司、波音公司派员到沈飞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构成常设机构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5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认定美国麦道公司、波音公司驻沈技术服务常设机构的请示》(辽地税外[1998]2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简称中航技)于1992年同美国麦道公司(简称麦道)签订“中国干线飞机项目总协议”,由沈阳飞机制造公司(简称沈飞公司)为麦道生产飞机部件(飞机尾端)供麦道在上海组装成MD-90-30客机部分;中航技和沈飞公司于1995年同美国波音公司(简称波音)签订的生产波音757和737-600、700、800尾端的生产合同,在履行上述生产合同期间,麦道、波音两公司各自派遣专家到沈飞公司进行技术指导、监督及产品检验是否构成常设机构问题,同意你局意见,对上述美国公司各自派遣专家到沈飞公司提供技术指导、监督及产品检验等服务,适用中美税收协定第五条三款(三)项的规定,如果提供上述服务的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超过六个月,应认为该两家美国公司分别在华设有常设机构,并应根据中美税收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