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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独立学院收费不宜使用财政票据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财库[2008]3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财税三分局、财政票据中心: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财政部关于独立学院不宜使用财政票据的通知》(财综[2008]27号)转发给你们,请在《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核发、年审,以及财政票据发放时严格把关,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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