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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征收烟叶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湘财农税函字[1999]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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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农税局:

    你局《关于征收烟叶农业特产税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农税局,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烟叶升溢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烟叶收购中,烟草部门除正常升溢以外的超额升溢部分,视同漏征烟叶农业特产税,应予以补征。

    二、关于价外收入、各种补贴性收入和末经烟叶计征农业特产税的问题。请严格按照我厅湘财农税字[1999]5号文件精神征收。即对于在烟叶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计入烟叶收购金额,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关于出口备货烟叶农业特产税的征收问题。按照《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的规定,用于出口备货的烟叶,在收购时应照章缴纳农业特产税,待出口时,纳税单位凭有效证明报经征收机关同意后办理退税手续。

    四、关于乡镇烟草站是否具有纳税人资格的问题。由于乡镇烟草站属报帐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也就不具备纳税人资格。因此,烟叶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是县(市、区)烟草公司。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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