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地税函[1998]1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接重庆市盐务管理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统一解交有关问题的请示》渝盐局发[1997]字第063号。经研究,同意重庆、涪陵、万县、黔江盐业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统一由四川省盐业公司重庆分公司集中在渝中区交纳。各盐业分公司应按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接受他们的监督,年终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核实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