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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介绍机构是否应受《经纪人管理办法》调整等有关问题的答复[失效]

【时 效 性】 工商市字[1996]第40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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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贯彻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工商报字[1996]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劳动力市场中,凡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求职者及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求职信息,为供求双方牵线搭桥的职业介绍活动,均属经纪行为,应受《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6号)的调整。

    二、凡进行经纪活动的职业介绍机构,应符合《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其从业人员应按《经纪人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领取经纪资格证书。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6.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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