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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所字[1996]5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6]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依据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继续加强对中保(集团)公司、中保财险和中保寿险有限责任公司,驻疆汇缴成员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就地监管工作。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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