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黑地税发[1994]6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黑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以及不建立坏帐准备金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坏帐资料及有效的书面证明,填写《资产坏帐损失扣除审核表》(见附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省级国有企业以及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其它企业由地、市局报省局审核;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局根据本地具体情况规定审核权限。
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固定资产净损失,是指按其原价减除累计拆旧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后约差额;流动资产净损失是指按其原价减除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差额。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