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劳部发[1996]2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更正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请示》(豫劳裁[1996]01号)收悉,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现函复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对未向法院起诉,已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确实有错误的裁决书,通过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具体裁决意见等予以纠正并重新作出新的裁决,当事人对该裁决书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书中的笔误,在制作该裁决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补正后,若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仅就此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