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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安铁路分局集体企业管理分处向所属企业提取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

【时 效 性】 陕地税发[1998]17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陕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西安铁路分局集体企业管理分处:
    你处《关于申报1998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收悉,经审核97年度管理费收支决算和98年度计提预算等资料,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及陕地税发(96)203号文件规定,同意按98年度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向辖区所属单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具体提取办法为:商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0.5%以内计提上交;其他行为均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以内计提上交。所提取的管理费应主要用于行政管理费开支和上交上级管理费,所提上交管理费用总额应控制在110万元以内。所属各单位按规定比例计提上交的管理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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