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对隆回县山界回族乡免征农业税的复函

【时 效 性】 湘财农税函字[1999]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隆回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对山界回族乡实行农业税全免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1996]20号)规定:“2000年以前,对国家、省定贫困县中的民族乡和省定的特困民族乡农业税实行全免”。鉴于你县属国家“八五”期间重点扶持的贫困县,为了加强民族团结,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决定对山界回族乡在原农业税减半征收的基础上,实行农业税全免政策,全免期从1999年至2000年止,减征的稻谷数为156900公斤(全免额共计316900公斤),每年年终省补助颇为5.2万元。

    此复。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