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政一字[1997]38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17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淮北矿务局职工教育中心收取的学员培训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报告》(地税政一[1997]18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淮北矿务局职工教育中心是隶属于淮北矿务局的二级核算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其从事国家承认学员学历的教育劳务收取的费用,免征营业税。但对其从事职工培训收取的培训费收入,包括住宿费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
此复,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