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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税机关征收管理的中央预算收入存在问题自查自纠和配合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冀国税函[2000]5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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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我部将对国税机关征收管理中央预算收入情况以及中央国库收纳、划分、留解、退付中央预算收入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财监字[2000]18号)的要求,2000年2月下旬至4月中旬财政部驻河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各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对我省国税机关1999年度征收管理中央预算收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及重点,一是1999年我省国税机关征收管理的中央预算收入(含中央固定收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情况:二是对重点市、县国税机关将进行适当抽查,必要时延伸检查有关纳税人和相关单位,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将追溯到以前年度。

    根据财政部检查通知精神,省局研究决定: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提前做好淮备,检查工作期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部派出机构和当地国税机关在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财监字[1995]46号)的要求,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工作。

    二、对下述几个方面中央预算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一)国税部门是否违反规定设立税款过渡帐户,国税和金库是否认真坚持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制度。

    (二)各级预算收入入库级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将中央收入混入地方金库或作为地方预算外收入缴入地方财政等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的规定,有无其它违规退库问题。

    (四)国税机关在税款的征管中有无不征、少征或多征应征税款和越权批准减免税问题、有无违反规定批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问题。

    (五)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兴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联营或合股企业的所得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区域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得税以及各类企业增值税、消费税在税款解缴、征管和入库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以上问题省局已多次下文重申,这次检查中如发现问题,请立即按有关规定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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