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1997]11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你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外汇转贷业务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湘地税稽发[199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规定:“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这里所指的”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而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贷给企业的外汇资金不是该行直接从境外借入的外汇资金,故不能按转贷外汇业务征税,应按一般贷款业务以利息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