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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山西省国税系统社会化协税护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国税征发[1998]5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国税系统社会化协税护税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开展协税护税工作,走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道路,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途径。开展协税护税工作,是对征管力量的必要补充,各级国税机关要把协税护税工作当作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因地制宜地建立社会化协税护税网络,积极开展协税护税工作。

    二、加强部门配合。协税护税是一项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紧紧依靠当地党政部门的支持,取得有关部门的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扎扎实实地把协税护税工作搞起来,最大限度地堵塞漏洞,减少税收流失。

    三、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本着规范可行,易操作、便监控、好管理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制度,特别是对协税护税人员的聘用、代征人员代征税款以及票据管理等,要作出具体规定,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认真贯彻实施。同时,要讲究税收成本,注重工作实效,避免造成浪费。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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