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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渔港建设基金及港务费征收营业税的函复

【时 效 性】 琼地税函[1999]2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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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水产局:

    贵局《关于免征渔港建设基金及港务费营业税的请示》(琼水产(渔监)[1999]69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文第二条规定“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 征收营业税”。你局收取的渔港建设基金及港务费等,未纳入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之规定金额计征营业税。

    二、关于营业税的减免权限,全部集中在中央,省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地方税务局无权在营业税减免权限上开任何口子,你局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立即通知下属机构履行纳税义务。否则,我局将按照有关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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