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地税发[1998]9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市政府[1997]22号文件《关于渝黔高速公路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渝黔高速公路的建设施工营业税征税办法比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交通局重地税发[1997]221号联合行文规定,即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委托重庆市高等级公路指挥部代征代缴,缴入市级金库。再由市财政局作为市政府对高速公路的投入拨付市交通局。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