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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所字[1997]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适用范围,请仍依据新国税发[1994]11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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