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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税总函〔2015〕5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11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国家税务总局

201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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