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冀国税发[1999]14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银行法规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河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切实做好粮棉企业应纳税款入库工作。
二、对粮棉企业拖欠税款要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采取切实可行保全措施,确保应纳税款如期入库。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