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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工本费的批复

【时 效 性】 鲁财综字[1995]10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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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省地税局:

    你局鲁地税地字[1995]19号《关于拖拉机、摩托车,船只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

    为加强我省国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便于完税的监督检查,克服车船使用税漏征现象,同意从1996年度起在全省范围内对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标准、范围收取完税标志工本费,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更不得加收其他费用。执收部门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该项收费为事业性收费,要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收取的资金主要用于该标志的使用、运送和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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