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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琼国税发[1999]34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海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根据《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的实际,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市(县)国家税务局按规定负责国产设备的登记、退税、监管、核销初审工作,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审批以及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款退库工作。

    二、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台帐,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

    三、《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等有关表格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各有关企业使用。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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