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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冀国税发[1996]8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冀价行费字[1996]第154号文件《关于税务登记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务登记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务登记换证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严格按照冀价行费字[1996]第154号文件规定执行。税务登记证不分经济类型,每套税务登记证收费50元,其中包括正本20元,副本10元,登记5元,验证15元。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严格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管理。各地对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要专户存储、专人管理,一律不准动用。待省局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将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管理费结余,全部上解省局,按照取之于市地,用之于市地的原则,统一用于全省税务系统计算机的应用和开发,改善基层征管条 件和征管手段,推进全省建立的以汁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开展。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上解方法、数额等事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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