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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芜湖发电厂收取的上网电手续费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政一字[1997]56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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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芜湖发电厂收取的上网电手续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报告》(地税政一字[1997]第3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芜湖发电厂为集资发电机组提供运行管理劳务活动,并按标准收取上网电手续费。根据现行营业税税法规定,业税的应税劳务,对其收取的上网电手续费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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