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政一字[1997]56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芜湖发电厂收取的上网电手续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报告》(地税政一字[1997]第3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芜湖发电厂为集资发电机组提供运行管理劳务活动,并按标准收取上网电手续费。根据现行营业税税法规定,业税的应税劳务,对其收取的上网电手续费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