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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提支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发[1997]28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最近,部分市县局询问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如何提取问题,现明确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7号《关于提支代征代扣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和江苏省财政厅苏财预(94)8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对于各地国税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的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的税款,不属于扣缴义务人范畴,仍应按原有关规定,在实际代征税款中的百分之五范围内提取代征手续费。

    各地提取的代征手续费,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除按规定支付代征单位、人员的报酬外,结余部分只能用于补充征收业务的有关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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